揀律師樓,是以價錢先行嗎?——律師樓 on list 與買樓的正確次序
銀行的認可律師行名單(on list)不是「有」或「沒有」那麼簡單:分行業不通用、設額度上限、行計分制、持續更新。本文拆解律師樓在按揭中的雙重角色、為何問題總在最後一刻才爆、撞上了為何只能「駁腳」,以及正式買賣合約之後為何不是「蝕訂算數」。
Mortgageology 按揭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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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摘要: 買家聘請的律師樓一身兩職,一邊代表買家處理買賣,一邊代表銀行處理按揭。第二個角色是銀行風險控制的核心,因此每間銀行都有自己的認可律師行名單(行內稱 on list)。這份名單並非非黑即白,而是一項帶條件、會浮動的授權。由於律師樓資料不影響財務批核,這一欄在銀行內部流程中優先次序極低,往往到提取貸款前夕才被發現不符。到了那個階段,轉律師樓做不到、轉銀行不切實際,實務上只餘「駁腳」一途,額外成本約港幣二至三千元。更要認清的是:個案去到律師樓手上,一般已簽妥正式買賣合約,無法成交的後果不是「撻訂了事」,而是賣方可入稟申請強制履行。所有這些補救,都是在補一個本來不該出現的洞——真正的問題,是次序錯了。
日前在討論區看到一個求救帖:業主上星期才在銀行簽妥按揭文件,今日突然接到銀行來電,說他的律師樓不在名單上,要他另聘律師行或者轉銀行。他一早就把律師樓卡片交了給銀行,律師樓那邊也說過「所有銀行都做得,沒問題」。成交期只剩三星期。
這種情況每年都有,而且多數不是客戶的錯。趁這個機會,講清楚律師樓在按揭中到底扮演什麼角色,以及為什麼「on list」這三個字比很多人想像中重要得多。
先說一句可能有點逆耳的話:在一宗幾百萬的資產交易裡,用一兩千元的服務費差額去揀律師樓,是把優先次序放錯了位置。
一、律師樓在按揭中一身兩職
香港住宅交易,買家聘請的律師樓通常同時擔任兩個角色:
| 角色 | 工作範圍 |
|---|---|
| 代表買家 | 審查業權、查冊、處理買賣合約及轉讓契、繳付印花稅、辦理登記 |
| 代表銀行 | 審核業權妥善、準備及見證按揭契、出具業權證明書及承諾書、接收放款並代付、辦理按揭註冊、保管樓契 |
第二個角色,才是 on list 的關鍵。
銀行批出按揭,是以物業作抵押。但銀行不會派自己的人去查契、去登記、去把關放款,這些工作全部委託給律師樓。當中最核心的一項,是律師行向銀行出具的業權證明書及承諾書(Certificate of Title / Solicitor’s Undertaking)——以白紙黑字向銀行承諾,按揭將會登記為第一押記。
換句話說,銀行是把「抵押品是否安全」連同一筆過放出的款項,一併交到律師樓手上。所以銀行審視一間律師行,看的從來不是收費,而是風險。
二、on list 不是「有」或「沒有」
每間銀行都有一份自己的認可律師行名單(Approved Solicitors’ Panel,行內稱 on list)。要理解的是,這份名單並非非黑即白的狀態,而是一項帶條件、會浮動的授權:
- 名單不是全行業通用。 A 行 on list,不代表 B 行 on list。
- 部分銀行設額度上限。 某律師行在一段時期內只可處理某金額以內的按揭,超額須個別審批,甚至暫停接案。
- 部分銀行行計分制。 律師行如有技術上的違規會被記分,累積到某個水平便會跌級,只能承接限額內的個案,或被暫停一段時間。
- 名單持續更新。 即使今日核對過,也不代表成交當日仍然安全。
所以「我們所有銀行都做得」這句話,嚴格來說不可能成立。準確的說法只能是「我們現時在某幾間銀行的名單上」,而且要指明是哪幾間。
還有一點值得留意:不少律師行自己也未必掌握最新狀態——額度與評級的變動屬銀行內部決定,不一定會逐一通知。
三、銀行不會幫你揀律師樓——這是規矩
我以往在銀行任職按揭客戶經理時,經常有客戶問:可否介紹一間律師樓給我?
答案是不可以,而且沒有商量餘地。銀行明確禁止前線人員向客戶介紹律師行——涉及利益的介紹固然可能觸犯法例,即使是純粹好意、分文不取,同樣不獲允許。原因很簡單:銀行既是名單的制定者,又是按揭的貸款人,再由前線指定律師行,利益衝突無法解釋。
更常見的一條問題是:「你在 on list 裡面,介紹一間收費最平的給我。」
這條問題問錯了。
第一,銀行職員一樣不能答。第二,也是更根本的——在 on list 之內,各間律師行的收費差距通常只是幾百至一兩千元,但它們在銀行的額度、評級、處理速度、以至溝通質素,差距可以很大。你省下的幾百元,換來的可能是一宗趕不及成交的交易。
在幾百萬的交易裡,律師樓要看的第一項不是價錢,而是能不能配合你選定的銀行,以及做事夠不夠穩妥。價錢應該是同等條件之下的最後一項考慮,不是第一項。
四、為什麼往往到最後一刻才爆
關鍵在於:律師樓資料不影響財務批核。
銀行按揭申請表一般都要求填寫律師樓名稱及聯絡,資料其實一早就在銀行手上。但這一欄不影響入息、供款比率、壓力測試,所以在流程上很容易被推後處理。實務上會出現三種情況:
| 核對時機 | |
|---|---|
| 盡責的按揭經理 | 接到個案第一時間就核對名單,有問題即刻回頭同客戶處理 |
| 一般情況 | 拖到批核完成、發出批核書及律師指示信的階段才核對 |
| 最壞情況 | 連出信都沒有核對,一直到律師樓回信、準備提取貸款(drawdown)時才發現 |
帖文那位業主的遭遇,看情況接近第三種。所以問題不是他做少了什麼——卡片一早交了——而是這一欄在銀行內部流程中的優先次序太低,而過程中沒有人替他把關。
五、真的撞上了:越早發現,選擇越多
發現的時間點,直接決定還剩幾多條路:
| 發現時機 | 可行做法 |
|---|---|
| 落訂簽臨約之前 | 選擇最多——換律師樓、換銀行都來得及,成本近乎零 |
| 已簽臨約,律師樓未實際展開工作 | 仍有機會更換律師樓,但要即時處理 |
| 已簽貸款文件、臨近成交 | 實務上只餘一條路:駁腳 |
到了最後一個階段,另外兩條路都走不通:
轉律師樓——基本上做不到。 原律師行代表買家的工作已經完成,其他律師行不會接手一單做了一半的買賣;已付費用亦沒有理由退回。
轉銀行——除非你手上已經有另一間銀行批好的貸款信。 從零開始重新入表、估價、審批、簽信,三星期內完成並不切實際,銀行與律師樓都不會接這種時間表。
實際可行的做法,是行內俗稱的「駁腳」: 原律師行繼續代表買家,另聘一間該銀行認可的律師行單獨代表銀行,處理按揭契、業權證明及放款部分。客戶要多付一筆律師費,一般在港幣二至三千元左右。
順帶一提:做得穩妥的律師行,在接案時就會問清楚客戶打算用哪間銀行;如果預見自己承接不了,或估計不順利,也會提早向客戶提出駁腳安排。
六、必須認清:這個階段已經不容許「唔買」
很多人以為買樓出事,最壞情況是「撻訂」——損失訂金了事。這個理解,只適用於臨時買賣合約的階段。
個案一旦去到律師樓手上,一般已經簽妥正式買賣合約。到了這一步,雙方都有法律責任完成交易。買方如果無法如期成交,賣方最徹底的做法,是入稟法院申請強制履行(specific performance),要求法庭頒令買方必須完成這宗交易,另加訟費、利息及一切相關損失。
換句話說,這已經不是「蝕訂算數」的層次,而是一宗你無法單方面退出的合約。
所以在這個階段,補鑊的成本要這樣看:為了省下幾百元揀了收費最平的律師行,最後要多付二至三千元駁腳,過程中還要賭上一宗法律上根本無法回頭的交易。 這條數,一開始就不划算。
七、真正的問題,是次序錯了
以上所有補救方法,都是在補一個本來不該出現的洞。
這些年來,見過太多臨時買賣合約,在代表律師一欄寫著 TBC。
一份具法律約束力、一簽下去訂金就在對方手上、成交期即時開始倒數的文件,其中一項關鍵安排竟然是「稍後再算」。而這正是絕大部分後續問題的起點——不只是律師樓 on list,還包括成交期夠不夠、按揭批不批得到、成數與壓力測試是否過關。
問題往往不在客戶身上。很多買家是第一次置業,根本不了解整個買賣流程的先後次序;在現場氣氛與銷售節奏之下,未問清楚按揭、未揀定律師樓,就先簽了臨約。
我們主張的次序是這樣的:
先做按揭諮詢 ➡️ 確定可承造的成數與銀行選擇 ➡️ 同步揀定律師樓並核對配對 ➡️ 才去落訂、簽臨時買賣合約
按揭顧問的角色,不是等客戶簽完約才出現、然後在剩下三星期時去救火,而是在客戶落筆之前就把這些變數處理妥當。銀行客戶經理雖然不能介紹律師行,但是可以核對名單的——而且往往比律師行本身更清楚額度與評級的最新狀態。這通電話,本來就應該在簽臨約之前打。
而且名單會變動,一次核對不等於一勞永逸。顧問、客戶與銀行之間,在整個成交期內都需要保持溝通。這不是多做一步,這本來就是應有的水平。
流程企理,各方都得益:買家不用臨門補鑊,代理順利收佣,銀行順利放款,律師行不用趕死線。反過來,得過且過的做法之所以要不得,是因為代價從來不由從業員承擔,而是由客戶承擔。
完整的時間線,可參考我們的買樓及按揭轉介流程。
給買家的三句話
- 在簽臨約之前,先問好按揭、揀定律師樓。臨約上的律師樓一欄,不應該寫 TBC。
- 不要問「邊間最平」,要問「貴行在 XX 銀行的名單上嗎?可否同時代表銀行?」,並要求書面確認。
- 萬一到最後階段才發現不符——冷靜處理,用駁腳,不要想著轉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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